桂林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士兵优待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士兵优待工作,激发青年应征入伍热情,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征集兵员质量的意见》(桂政发〔2015〕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大学生参军优待政策
(一)报销报名应征路费,发放征兵体检生活补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我市报名应征,参照军队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义务兵等级标准,由应征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实时核算报销往返路费。大学生在我市报名应征,发放征兵体检期间生活补贴,原则上按初检、全面体检共2天计算,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天100元,所需经费由应征地县(市、区)财政保障。
(二)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对在我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含直接招收军士)的大学毕业生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其中,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每人发放12000元,专科毕业生每人发放80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对在我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在校生、新生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发放标准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制定,所需经费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财政保障。一次性鼓励金发放方式为: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集、审核发放名单及银行帐号后,提供给本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由退役军人部门发放一次性鼓励金给士兵本人或其家属。上半年应征入伍士兵的一次性鼓励金在当年8月1日前发放,下半年应征入伍士兵的一次性鼓励金在第二年春节前发放。该发放标准从2021年上半年征兵起施行。
(三)落实定向招录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用于定向招录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全市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考试录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60%、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培养计划的20%、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计划的10%。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择优招录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大学在校生、新生应征入伍士兵在退役后复学并且毕业的,享受该定向招录政策。
在我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除享受以上优待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军队、地方的其他优待政策。大学生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被军队退兵的,不再享受以上优待政策,并应在退兵后一个月内向批准入伍地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退还一次性鼓励金。
二、提高士兵优待标准
(一)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每服役满一年发放一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标准,发放标准不低于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收集士兵家属的联系方式及银行账号,审核盖章后提供给本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由退役军人部门分别在每年4月底前(针对上半年应征入伍士兵)和10月底前(针对下半年应征入伍士兵)发放上一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立功受奖官兵增发优待金。现役官兵(含义务兵、军士、军官、军校学员)立功受奖的,为其家庭增发一次性优待金,增发金额按照立功受奖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比例计算:
1.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
2.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70%;
3.一等功,增发60%;
4.二等功,增发50%;
5.三等功,增发20%;
6.“四有”优秀现役官兵,增发10%。
同一年度多次立功受奖的,只能按照最高金额的优待金增发一次。增发优待金所需经费由收到立功受奖喜报的县(市、区)财政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承认和尊重官兵在部队所获各种表彰,官兵退役安置时享受对等级别待遇。
(三)落实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军士服役期满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限。
(四)优待高原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在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退役后自主就业的,增发50%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高原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名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集审核后提供给本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
(五)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益。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保留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伍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保留其成员资格,继续享受相关权益。
(六)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增强士兵荣誉感和自豪感
(一)落实新兵与县级主要领导合影政策。各县(市、区)每年要举行新兵入伍批准大会,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为新兵颁发入伍通知书,并与每名新兵单独合影。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及时将合影照片寄送给新兵或其家属。
(二)开展立功受奖士兵表彰活动。每年“八一”建军节前,桂林电视台和桂林日报社要专栏播报、刊登上一年度桂林籍士兵立功受奖(含“四有”优秀官兵)情况,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将当期报纸寄送给士兵家庭;各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要组织立功受奖士兵家属代表召开一次座谈会,表示祝贺和慰问;各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要在重要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或利用户外大屏幕播放本辖区立功受奖士兵名单。
(三)主动上门送牌报喜。每年春节前,各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要针对入伍新兵家庭开展“光荣之家”牌送进家门活动,军人家庭“光荣之家”牌悬挂率必须达到100%;每年要集中举行一次军(烈)属光荣牌匾悬挂仪式。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和人民武装部收到部队寄送的士兵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要认真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向部队寄送回执函。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审核确认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士兵立功受奖喜报和奖金送达其家庭。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自治区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同志和广西军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同志和桂林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同志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积极主动协助退役军人部门举行热烈隆重的送喜报仪式。
本意见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1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士兵优待工作的意见》(市政〔2016〕1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警备区
2021年5月8日